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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农商行校园招聘:法律知识(78)

来源: 2019-05-03 21:39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C

  【解析】A选项错误。作为故意伤害罪实行行为的伤害行为,并非泛指一切有形力,而是有一定的程度要求。甲的行为暴力程度低,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中足以损害他人生理机能的程度,因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中的实行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选项错误。甲、乙之间素不相识,甲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完全无认识,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本案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C选项正确。这属于内外结合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但需要注意,因果关系只是客观面的,虽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直接具有因果关系,但甲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仍然不成立犯罪,而只是意外事件。

  D选项错误。甲、乙素不相识,行为人对于被害人体质特殊这一事实无认识,对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性,不具有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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