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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第八章考点(3)

来源: 2019-05-07 22:36

 第八章第三节理财投资管理考点汇编

  考点 理财投资管理

  1.投资标的分类

  按照投资标的是否属于标准化金融工具。可分为标准化理财投资和非标准化理财投资。

  (1)标准化理财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债券、股票、外汇等在公开市场交易且有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工具。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货币市场工具、衍生类金融工具、外汇类及境外投资金融工具、贵金属类金融工具等。

  (2)非标准化理财投资: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2.投资管理要求

  (1)投资组织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总行统一负责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等事项的审批和管理。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应组建理财产品投资研究团队,形成相关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应组建专业化的投资交易团队,负责投资交易。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管理。

  (2)投资业务管理规范。

  商业银行应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建立投资资产的全程跟踪评估机制.同时要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3.风险隔离要求

  (1)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2)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3)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4)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5)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服务应有独立的运作流程、业务凭证、销售文本、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应有获得业务资质的专门理财人员;应在营业场所(包括网上银行等)设立有明显标识的服务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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