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所在机构接受监管时,下列行为中违规的有)。
A.安排监管人员联欢,并报销费用
B.配合监管,提供检查材料
C.支付监管人员加班费
D.无偿提供办公用品及交通便利
E.向监管人员无偿提供住宿便利
【答案】ACDE。解析:根据规定,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
2、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
A.支付清算
B.信托投资
C.头寸调拨
D.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E.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答案】ACD。解析:超额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下列()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A.活期存款
B.整存整取存款
C.整存零取存款
D.零存整取存款
E.存本取息存款
【答案】CDE。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 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 6 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4、国债作为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具有的特征包括()。
A.国债一般为短期债券
B.国债只能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发行
C.国债的利息不用缴纳所得税
D.国债的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
E.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
【答案】CDE。解析:国债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按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国债以国家信用为后盾,通常被认为是没有信用风险,而且国债的二级市场非常发达,交易方便,其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
5、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为()。
A.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B.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C.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D.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8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答案】BCD。解析:司法实践中,对挪用资金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万元至 3 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6、下列属于商业银行合规管理部门基本职责的是(
)。
A.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
B.审核评价商业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
C.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
D.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
E.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
【答案】ABCDE。解析:以上选项所述内容均是合规管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7、从信用证和托收派生出的带有融资功能的服务是()。
A.打包贷款
B.出口押汇
C.提货担保
D.出口票据贴现
E.出口托收融资
【答案】ABCDE。解析:信用证和托收派生出许多带有融资功能的服务,如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票据贴现、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近年来,又出现了电子汇兑、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
8、金融犯罪的特殊主体包括()。
A.自然人
B.单位
C.银行
D.银行工作人员
E.其他金融机构
【答案】CDE。解析:金融犯罪的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金融犯罪的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9、远期外汇交易的最大优点在于()。
A.可以完成两国货币之间的交易
B.可以获得一定的期权费
C.可以用来套期保值和投机
D. 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下降的风险
E.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的风险
【答案】CDE。解析: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者下降的风险,因而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
10、票据上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包括()。
A.出票人签证
B.付款人名称
C.收款人名称
D.日期
E.票据金额
【答案】CDE。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全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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