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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二章考点预测及试题——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2019-05-25 21:07

 【考点一】中国的法律体系

与个人理财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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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物权法

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大量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分五编十九章,对物权的设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管理

1.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机构和登记制度: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

(1)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适用范围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3.担保形式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钱的担保:定金

(四)抵押

1.抵押权基本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

债权人——抵押权人。

2.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筑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钱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合同的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

1.动产质权基本权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

债权人——质权人

2.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3.质权合同的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4.质权人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保管不善或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5.权利质押

(六)留置

1.留置权基本权利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权人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保管不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双方约定债务履行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将留置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留置财产参照市场价格折价或变卖后多退少补。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则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考点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2011年8月28日,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在总结银监会过去有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理财业务出现的新情况,对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及宣传销售文本提出了较多新的监管要求,并将取代原有理财业务监管文件中与其不一致的规定。

(一)理财产品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客户或夸大宣传

1.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2.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3.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4.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5.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6.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二)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及相关要求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规定

(1)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制定风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2)风险评级结果以由低到高至少五个风险等级等级(可进一步细分);

(3)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可进一步细分)

2.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1)风险评估为一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

(2)风险评估为三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

(3)风险评估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

3.风险评估方式和频率

(1)超过一年未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应在商业银行网点或网银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评估不得再次销售;

(2)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三)理财产品销售行为规范及相关要求

1.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2)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对客户有附加条件;

(3)附加条件包括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

(4)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5)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6)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7)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8)不得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2.网银等其他渠道销售监管要求

(1)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高龄客户(≥65岁)风评应充分考虑客户年龄、投资经验等因素;

(3)网银电话销售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并保留好相应记录。

(四)法律责任

《办法》针对以下几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1.商业银行违规销售的,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2)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3)挪用客户资产的;

(4)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真题例题:

下列属于理财师实际工作中涉及的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商业银行理财销售管理办法》

C.《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D.《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答案】A。解析:其他三个选项属于行政法规。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质权人优先受偿。()

A.对

B.错

【答案】B。解析: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计划)中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是银行为了使客户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无条件的保证收益。()

A.对

B.错

【答案】B。解析: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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