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农商行招聘备考考点——汇票的背书
所谓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
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6.期后背书。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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