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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考试备考——《法律法规》第十六章考点(1)

来源: 2019-07-31 23:37

 

第十六章第一节民法考点汇编

  考点1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上述社会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必须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所谓平等的主体,就是指主体之间互不隶属.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独立和自由。

  3.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考点2民事主体

  我国的民事主体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时终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独立实施任何民事行为的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①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②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③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须注意: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3)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法人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4.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5.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6.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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