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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修、补考次数认定问题的说明

来源: 2018-06-30 21:23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含)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属于接收范围。

  其中"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特指考生在毕业时必修课程有挂科且补考仍未及格但已无重修机会的科目。

  例1:小明在校学习期间曾必修课程挂科3门,2门补考成绩及格,1门补考不及格但重修成绩及格,则小明"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计有3门,符合接收条件。

  例2:小张大四时必修课程挂科1门,补考成绩不及格,毕业时已无重修机会,则小张属于"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不符合接收条件。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解释以报考单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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