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安置,地方接收单位编制主要分这几种!
不少军队干部在确定转业后,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就是对地方单位性质职能等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在选择安置单位时感到迷茫和纠结?为此小编做了一些梳理,介绍给大家作为参考。
按照性质与职能,地方单位大致分为国家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
1.国家机关
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界定和有关部门对公务范围的司法解释,目前国家机关可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类:
(1)党委系统。由于各级党委层次不同,机构设置也有区别,包括党委办公厅(室)、纪检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
(2)政府系统。由于其复杂的行政职能,机构设置较多,包括人社、财政、交通、公安、建设、科教文卫、审计监察等等。
(3)各级人大及政协机关。对应各自职能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统一在本届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4)检法两院。根据其职务特点和公务员法第三条的规定,检法系统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
(5)民主党派。其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是我国国家管理体制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现实管理需求。
以上部门广义上都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但并不能认为在这些系统工作的所有人员都拥有公务员身份。只有在这些部门机关工作、占行政编制的才是公务员。
2.参公单位
参公是我国政府各单位政工干部和工作人员比较口语化的一种表述,全称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是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要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如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等。
参公单位一般是党政机关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工资待遇完全参照公务员管理 ,都是财政全额拨款。
此外,我国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虽然是非政府性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机关职能。其机关中正式工作人员,性质虽然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传统管理上历来属于干部范围,对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3.事业单位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当前全国事业单位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十八大类。
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事业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指出,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4.企业
我国企业主要可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民营企业。
(1)国有企业,一般指单纯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财产属于国家,并且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并实际控制的企业,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产型,主要是能源、钢铁、制造、建筑等传统支柱工业企业,如中石油和中石化等。二是服务型,这部分企业带有公益服务性质,如国有银行、电力、通信、铁路、出版社等。三是科研型,即同时具备科研与生产性质的科研院所等。
央企是中央管理的企业,是国家支柱企业。所谓“央企”是国有企业的下一级概念,由国家部委代表国务院直接管理。
根据国家持股人持有股份的不同,决定了是独资、控股、还是参股。如果是国家全资的企业(某些军工、通信、政策性机构)就是国有独资企业,如果是第一大股东(股权分散的话不一定必须占51%)就是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比例不高的就是参股企业。
(2)民营企业是指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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