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复习要点]
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特点及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纪律与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要点详解].
一、人民警察义务
1.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人民警察义务的特点
(1)义务主体的特定性。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人民警察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义务具有平等性。人民警察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不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②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1.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2.人民警察纪律的特点
(1)政治纪律强调一致性。人民警察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完全一致。
(2)组织纪律强调服从性。人民警察要服从领导,服从指挥,服从命令。
(4)保密纪律强调严肃性。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违者受到法律的追究。
3.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5)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7)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9)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11)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该条明确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纪律,这些纪律涵盖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人民警察政治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识记重点]
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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