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二)怎样理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情决定的第一,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二,中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
第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
(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体现了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
第二,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第三,民族区域自治的主体是少数民族的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
第四,由于一切国家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所以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也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必须遵守宪法所规定的总原则,坚定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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