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与法律基础重要知识点:社会主义法律运行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3、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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