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常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基本原则
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这是指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这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建设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其内容是强化环境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新污染等。
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等。
(3)保护环境范围:环境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4)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我国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主要有:①环境规划制度;②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③环境影响评价制度;④“三同时”制度;⑤限期治理制度;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⑦许可证制度;⑧排污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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