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常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立法目的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2)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4)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外国人适用)等。其中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分为5 日以下、5 日至10 日、10 日至15 日,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5)处罚程序:
①调查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②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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