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考试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干部本人优待政策
关于干部本人优待政策:
1、对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在执行同类毕(结)业学员首次确定职务、军衔等级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高定职务工资档 次。其中,分配到驻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二类岛屿部队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分配到驻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一类岛屿或者西藏部队的,高定 2个职务工资档次。在艰苦边远地区连续工作不满3年调出的,取消高定的职务工资档次。
对主动申请且分配到驻国家和军队明确的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工作的毕(结)业学员,可以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立功等奖励。
2、在国家和军队明确的驻艰苦边远地区或高山海岛部队服役的军队干部,按照不同类别标准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 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 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军官;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军官;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40天。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4、在国家和军队现行政策明确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二类以上海岛工作累计满5年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10年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仍在上述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条件。
5、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指挥军官提前晋升职务等级的数量,比例是其他单位的2倍。
作战部队和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其他部队基层专业技术军官年度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数量,比例是其他单位的2倍。
在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类、一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0年,以及在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岛屿部队工作累计满15年的,以及身体条件不适合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有计划地组织交流到驻其他地区部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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