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军队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出台
经中央军委批准,近日,《军队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全军。《规定》的出台,对于推进全面实施科技兴军战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人介绍,学习贯彻习主席关于下更大气力推动科技兴军的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充分借鉴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创新成果,适应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机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创新导向、科学规范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动力活力,赋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应有的经费支配权和管理自主权,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促进军队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规定》共28条,适用于使用科研经费的所有军队单位,有效解决以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定不统一、实际执行难把握的问题。
分类明确科研经费保障范围,将科研经费划分为科研项目研究费、科研条件建设费和科研管理费,结合军队科研实际细化为11项开支内容,确保科研活动中各项消耗都有相应的经费保障。
参照国家科研经费分类方法,将科研项目研究费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提高间接费用中的科研绩效津贴比例,最高可达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外部协作费之后的20%(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最高可达30%),着力激发科研创新内在动力。
加大军队科技成果奖励力度,新设军队科技进步奖特等奖100万元、军事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0万元;将军队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奖金标准,分别提高到15万元、5万元;科研单位可以对在军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科研成果给予适当经济激励,充分调动军队科研人员积极性。
简化预算审批程序手续,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将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明细预算、设备型号调整,改由科研单位自行审批,为科研人员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提供便利。
改进结余经费处理办法,实行定额包干管理的科研经费结余由科研单位全额留用,实行专项管理的科研经费结余由科研单位留用50%,结余经费由科研单位统筹用于预研论证、自主研发、科研条件改善、科技人才培养、激励措施以及科研成果维护等。
同时,《规定》要求强化纪检、巡视和审计监督检查,细化违规处罚措施,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单位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做到能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得住。(孙兴维、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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