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重要参考信息
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重要参考信息
一、军转干的定义
军转干,是军队转业干部的简称,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001年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军转干部安置的条件
(一)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二)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三、军转干部安置去向的确定
(一)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三)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 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四)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六)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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