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重要参考信息3
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1.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
(1)服役年限
【基本概念】从入伍之日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的时间跨度。
【赋分要求】以《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8年服役年限为基准,区别赋分。
【参考分值】服役不满8年的,每1年计2分;服役满8年的,每1年计3分。
(2)职务等级
【基本概念】转业时所担负的职务层级。
【赋分要求】从排级职务等级到师级职务等级(含相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技术等级),逐级递增赋分。
【参考分值】排级4分,副连级6分,正连级8分,副营级10分,正营级12分,副团级16分,正团级18分,副师级20分,正师级22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照对应职级分别赋分。
(3)任职情况
【基本概念】转业时担任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及年限。
【赋分要求】区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任职时间长与短,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领导职务4分,非领导职务2分;满1年计1分,满2年计2分,满3年计3分,逐年递增赋分。
(4)军衔(文职级别)
【基本概念】转业时授予的军衔等级(文职级别)。
【赋分要求】从少尉军衔到大校军衔,逐级递增赋分。
【参考分值】少尉4分、中尉6分、上尉8分、少校10分、中校12分、上校16分、大校18分,文职干部参照加以赋分。
(5)学历学位情况
【基本概念】转业前所获得的最高学历。
【赋分要求】学历按照大专、本科、研究生,由低到高逐级递增赋分。
【参考分值】大专4分、本科6分、研究生8分。
(6)主官经历
【基本概念】曾担任过连、营、团、师(旅)级单位的军政主官。
【赋分要求】连、营、团、师(旅)级单位的军政主官经历,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连、营、团、师(旅)级单位军政主官经历,分别为4分、6分、8分、10分。
(7)执行重大任务情况
【基本概念】参加作战、维和、护航、维稳、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
【赋分要求】对执行重大任务情况,以次数累计,分别赋分。
【参考分值】作战1次30分,维和1次20分,护航1次15分,维稳1次10分,抗震救灾等1次5分。
(8)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
【基本概念】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赋分要求】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区分类别,以年为单位,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在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每1年分别计1、2、3、4、5、6分,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1年计3分。
(9)奖惩情况
【基本概念】《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令》规定的奖励和处分项目。
【赋分要求】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低到高逐级递增赋分;记过以上处分,由低到高逐级递减赋分。奖励或处分,累计赋分。
【参考分值】三等功1次3分,二等功1次10分,一等功1次20分,荣誉称号1次30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3分,计打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件-6分,降职或降衔撤销党内职务1次-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20分,奖励弄虚作假的1次-15分。
2.考核积分运用
考核积分是各考核项目及赋分的结果,是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的量化,与对其适应地方工作能力素质测试积分一起,作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依据。
考核积分按照转业干部职务层级排序使用,区分为师级职务转业干部,团级职务转业干部,营级一下职务转业干部(含相应职务等级的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转业干部)三个层级。
考核积分与测试积分综合排名靠前,在行政编制、职务安排、工作岗位等方面享有优先选择权。
正确处理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与适应地方工作能力素质测试之间的权重关系,在总分值设计上,考试与考核应大体相当,不应悬殊过大。在积分权重上,考核占大头,应高于60%。需要时各考核项目的参考分值可适当调整浮动。
六、计划分配安置原则
(一)重点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结合市、县级领导班子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对个人有意愿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在本 地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合理安排使用。要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措施,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 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 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二)照顾安排好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要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从优安置。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安置上述军队转业干部的,要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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