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2014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重要参考信息5
八、军转干部安置单位分类
(一)行政编制单位
行政编制是指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主要特点:①行政编制的总数历来都是由中央统一核定下达,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增加行政编制数额,突破中央核 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②除各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是由其会费开支外,凡使用行政编制的组织与机构,一般都是由财政部门实行全额预算管理。③凡是使用行政编制 的组织与机构,其工作人员都列入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党政机关的各部、厅、局、办、委等单位都是行政编制。如:宣传部、统战部、教育厅、公安 厅、司法厅、编办、人防办、610办公室、外办、国资委、发改委、经信委等。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另外,工 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也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之列。如: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侨联、社科联、残联、红十字会等。
(三)事业编制单位
事业编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 组织的编制,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主要特点:①事业编制没有总数限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个单位的予以自行核实。②使用事业编制的 单位,既有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也有实行差额补贴(含定额补贴、定项补贴)和经费完全自理的。③由于行政编制困难,有时个别人民团体或行政机构也会临时 使用事业编制。如:党校、教育学院、技工学校、广播电台、出版社、报社、图书馆、档案馆、药品检验所等。
(四)企业
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转业干部由军转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近几年,安排进企业的转业干部需符合 两个条件,一是转业干部本人要自愿申请,二是接受转业干部的企业要向军转部门申请。企业单位比较稳定的如中石油、机场建设等单位。
九、军转干部安置的职务分配办法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 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 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 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 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 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 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四)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 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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