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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2017-06-18 22:50

江苏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 ] 3 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13 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 2001 ] 8 号)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 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军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调整和监督等工作;协调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社 会、择业指导、就业培训、档案接转、经费管理等工作;指导街道和乡镇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街道、乡镇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其它日常管理服务 工作,包括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等。

2.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及相关经费的管理和由各级财政分级组织实施。除退役 金、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及一定数额的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保证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业务经费、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所需的住房补贴、医疗经费、月退役金差额补贴等,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

3.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4.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及有关规定负责审查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经各省辖市军转部门向有关县(市、区)移交。

5. 进入江苏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分别由省军区转业办、武警转业办和公安现役转业办按计划和我省接收条件一次性向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移交,与每年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同步进行。

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落户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凭当地军转部门开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户口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转入学参照计划安排的转业干部办理,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档案管理

8. 各级军转部门要认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身份认定、档案工资变动记载、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经授权协助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代理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9. 市、县军转部门发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不齐或不清楚的,应通过省级军转部门要求原部队补齐或查清楚。

10. 各级军转部门应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查阅、借阅及整理工作制度。在查阅、借阅和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1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单位选用后,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转递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的单位,也可与该干部所在地军转部门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

12. 军转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要确定专人管理。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四、党组织关系接转

13. 自主择业的党员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关系到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后,应将其组织关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转至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街道、乡镇党组织要加强管理,及时接收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党小姐,保证他们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按时交纳党费,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 用。

14. 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被单位选用后,工作时间在 6 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至选用单位或地方;受聘到未建立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所在的街道或乡镇。时间在 3 至 6 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组织活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自 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短期外出 3 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15. 出国出境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其党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退役金发放

16.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 12 月 31 日,从翌年 1 月 1 日起由安置地军转部门逐月发给退役金。其发放条件、标准及增发比例,根据离队时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 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及中发[ 2001 ] 3 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 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1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如果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可以由县以上安置地发给差额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自定。

18.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比照公务员工资发放办法办理。经核准的退役金,由市军转部门按月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清单),在每月 25 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省军转部门汇总后,连同发放软盘一式两份于次月 2 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于次月 10 日前提前 4 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每月 10 日将当月退役金划入个人退役金帐户,并向省军转部门、省财政厅和所在县(市、区)军转部门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19. 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代发银行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军转办、财政厅与省建设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各有关部门按照代发协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20.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使用情况,由各级军转部门编制年度决算,在次年 1 月底前报省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对下年度退役金数额的预算,由各地军转部门在 7 月底前上报省军转部门,经省军转办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并由省军转办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21.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并统一使用国务院军转办、财政部提供的管理软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表、发放清单及预决算等,均采用纸质和软盘同时上报,也可采用电子邮件网上报送。

22.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被选用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 部的有关待遇。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其退役金发放,按地方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3.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后未被我省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翌年 1 月 1 日起,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被我省党 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的住房补贴,按照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4.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被用人单位选用后,公积金转入用人单位,归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有。

七、医疗

25.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待遇。由军转部门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并将其服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当地规定缴费比 例每月由军转部门通过银行在财政统一发放退役金时代扣代缴;属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筹资的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当年财政预 算,按月划拨到军转部门,由军转部门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比例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后,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26.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帐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 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 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八、养老、失业保险

27.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 1999 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258 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并按规定享受相应 的养老、失业保险待遇。

九、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

28. 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安置地军转部门一次性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代为垫付,由省军转安置部门汇总后上报,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29. 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 40 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 ZO 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 10 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 12 个月的退役金。

30.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

31. 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32.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而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 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和属地管理的军转安置部门的介绍信,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33. 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并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34. 对申请开办医疗机构并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审批。

十一、就业培训     35. 根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实际需要,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转岗就业培训。培训应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实 用性。人数较多的,可以在军培中心集中办班培训,也可以委托地方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单独编班学习;人数较少不适宜单独办班的,可以采取插班学习等形式 进入地方高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习。

36. 培训应当根据我省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了解国家和安置地有关政策规定,了解改革发展的形势特 别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情况,掌握市场就业所需专业知识技能,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 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7. 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定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划拨培训经费,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38. 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要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主要是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纳入人才市场,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军队 转业干部人才网等,为其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录用和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用、录用和 聘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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