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青海省关于改革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配办法的通知
㈠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原则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是国家的安置政策规定。要继续坚持下达指令性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宏观调控原则,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下达。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省上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地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㈡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为了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和贡献与安置挂起钩来,从2010年起,对在省级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分配,对要求进入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需通过考试考核获得在省级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安置资格后,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㈢妥善解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和有关待遇
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空余编制首先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省上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职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超编接收军转干部的部门和单位,允许在今后的自然减员中逐步消化。军转安置部门要认真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军队转业干部所需编制、工资待遇和医疗保险等相关政策规定。
㈣切实安排好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
师团职干部是安置工作的重点,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职务。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任职不满最低年限(3年)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或低一职安排领导职务(保留原职级别工资待遇);安排领导职务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暂超职数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须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向主管部门报告,以后自然减员有空缺职数时补齐空缺,逐步消化。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特别优秀的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军转安置部门共同向省委组织部推荐考察,有计划地选调到州(市、地),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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