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转干部安置: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一)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被确认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②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并有权提出异议;
③有权的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并宣布相应行政行为的无效,而不受时效的限制;
④行政主体因该无效行政行为取得的利益均应返还相对人,并对由此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
②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③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
④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4.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如驾驶执照、排污许可。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
②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认可。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适用于"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登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5.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
6.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①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②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③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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