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直招士官和军队士官待遇政策全解析(4)
十四、士官转业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士官转业费主要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连续军龄不满 8年的,不发生活补助费;军龄满 8- 9周年的,发给本人 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军龄 9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 1年增发 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以上两种情况累计不得超过 16个月。
安家补助费。士官军龄在 10周年以内的,发给本人 4个月工资;从 11年起,每满 1年增发 0.5个月工资。
十五、士官探亲休假有哪些规定?
未婚士官与父母分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 2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 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 1次探望父母假,假期 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 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 2年享受 1次探望父母假,假期 20天;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父母条件的,假期 45天。
十六、招收士官的退兵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士官到部队后,经查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学历、职业资格证书不实,或专业与招收计划相差较大、部队无法调整使用的,作退兵处理。省级征兵办公室经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接收,并通知原招收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其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予以落户;属非责任退兵的,原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准予复工、复职,并享受相关待遇。属责任退兵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因学历、专业问题退兵的,期限不超过 30天。
十七、招收士官的退役安置有哪些规定?
招收的士官,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转业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转业条件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接收,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未满第三期,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转业、复员、退休方式退出现役的,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十八、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有哪些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规定,为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甲方)、预招对象(乙方)、院校(丙方)三方责任,制定此协议书。
(一)甲方、乙方、丙方在签订协议书时要严格遵守直接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
(二)此协议书一经签订,即表明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招收乙方到部队直接担任士官,乙方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丙方同意配合甲方做好招收的各项工作。
(三)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招收士官的条件和要求,如实介绍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和部队情况,做好招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应向甲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本人对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地点,配合完成招收士官的各项工作。
(五)乙方需要参加甲方组织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专业审定,合格者由甲方提名并签订本协议,办理入伍手续,有一项不合格者本协议自行取消。
(六)乙方在批准入伍之日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者乙方所学专业是国家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但乙方未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协议自行取消。
(七)乙方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在批准入伍之日前书面告知其他两方后,可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八)乙方在批准入伍后,根据新兵检疫复查规定发现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退回其入伍所在地,本协议自行取消。
(九)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均应认真履行,若有一方提出变更,须征得其他两方同意。一方擅自违约给其他方带来工作被动和损失的,可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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