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校学员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管理条例(3)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员身体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的;
(二)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严重传染病、慢性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者愈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的;
(三)伤残或者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训练,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性格怪戾,有严重心理障碍,不符合军队干部培养要求的;
(五)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在院校学习的。
第四十三条 生长干部学员、士官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4门考试课程或者5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的;
(二)经补考,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考试课程有3门以上或者必修课程考核有4门以上不及格(不合格)的;
(三)经补考,历年累计考试课程有4门以上或者必修课程考核有5门以上不及格(不合格)的;
(四)再次达到留级、降级条件的;
(五)符合留级、降级条件,且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宜调整专业的。
第四十四条 干部学员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的,予以退学。
第四十五条 生长干部学员,本人要求退学,经教育无效,准予退学,但应当缴纳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
第四十六条 学员退学,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负责注销学籍,政治部门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退学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学员实施奖励。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学员,还应当实施优等生、优秀学员、奖学金等学籍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优等生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奖励,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优秀学员和奖学金的奖励办法由院校确定。
第四十九条 院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员实施处罚。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还应当实施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违反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触犯刑律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校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军人道德的;
(四)连续旷课超过24学时,或者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或者旷考两次以上的;
(五)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组织考核作弊、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核信息、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互相交换答题内容、抄袭和协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等其他考核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六)学员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的;
(七)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并故意制造条件以达到退学目的的;
(八)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学员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员队逐级上报,训练部门会同政治部门审核,经院校首长批准,训练部门注销其学籍,政治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上级军训、干部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员,发给学习证明。其中,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或者第(八)项的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员,应当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生活费和院校按人员标准计领的公务事业费。
第五十三条 对学员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处分结论应当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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