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工作,保证招生质量,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根据本细则,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要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全军招生办公室拟制,总政治部会同教育部审批下达。
第五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0月部署翌年青年学生招生计划拟制工作。
第六条 军队院校根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各省生源情况,研究制定招生计划,于每年11月上报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导所属院校按时完成招生计划拟制工作,于每年12月初汇总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于每年12月完成全军院校年度招生计划拟制工作,经征求总部有关业务部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意见后,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审批下达。
第九条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计划。公布的内容包括招生院校、专业名称、专业类别(指挥类或非指挥类)、划线类别、招生数量和性别,以及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和学制等。
第三章 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条 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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