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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 法律专业知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来源: 2017-07-15 14:19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从整体意义上看,权利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尺度共同执行着阶级统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权利和义务在职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方向和范围有所不同。

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与权利具有大的相关性。即义务规则应是针对某一权利并为保证这种权利实现而设定。换句话说,如果一种行为与权利没有相关性,法律就不能强行为之设定义务。其次,权利与义务是互补的、相应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互补、对应关系并不意味着两者的均等。只要权利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价值类型,那么两者就有主次之分。

权利和义务之间就显示出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所谓对立,是指两者有着严格区别,各有不同的含义和质的规定性;所谓统一,是说两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

一般而言,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是对立统一的,在功能上是互补互促的。   

(1)结构上的对立统一。

(2)功能上的互补互促。

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公民想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成为公民的必要条件,权利是保障公民继续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国家资源保护公民的权利,需要公民为国家创造资源,也就是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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