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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抵押权解析

来源: 2017-07-15 19:3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抵押登记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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