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军转干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主体
行政法一直是事业单位以及省考、国考法律常识部分的高频考点,因其离我们的生活远,内容比较抽象、枯燥,一直以来也是令大家比较头痛的"鸡肋"科目。今天我将带领大家从最基本的"行政主体"这一概念入手,去攻下"行政法"这一重要关卡。
所谓行政主体,就是指享有公共行政管理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主体并非一个具体的人,而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通过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能够称之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一、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力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是社会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首要条件。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只有享有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还包括"非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通常由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明确规定,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非国家公共行政职权"通常由法律或法规的特别授权,行使非国家公共行政职权的组织通常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公共组织。
二、法律人格
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社会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第二个要件。只有那些能够独立表达自己意志,并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一定行为的社会组织才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只有那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才有可能成为行政主体。
三、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社会组织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第三个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充当适格的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人以及国家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并独立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行政赔偿之法律后果。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主体被划分为不同类型。
1.基于其职权范围的不同,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2.基于其处理事务的性质不同,分为综合性行政主体和专门行政主体
3.基于其产生方式的差异,分为原生性行政主体和派出性行政主体
4.基于其所享有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分为内部行政主体和外部行政主体
5.基于其行政职权获得方式的不同,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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