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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司法制度-失职行为的责任

来源: 2017-08-15 19:01

 (1)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3)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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