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审计新规出炉(6)
第六章 审计准备
第四十三条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全军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明确的审计任务,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1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全面负责审计组的工作。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类别、内容、专业、要求等,组织审计组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全军年度分项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选定审计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派出审计组的军队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报送审计、联网审计、跟踪审计等。
第四十六条 军队审计机构应当于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临时受领紧急审计任务、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事先通知,以及其他不能在规定时限送达审计通知书的,经军队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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