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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审计新规出炉(10)

来源: 2017-09-14 10:52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 对在军队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拒绝、阻碍审计的;

(二)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数据,或者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数据的;

(四)毁损、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整改不力或者不按照要求公开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结果的;

(七)违反审计结果运用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查办审计移送问题线索时失职渎职的;

(九)与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串通舞弊的;

(十)打击、报复、陷害、诬告军队审计人员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军队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密泄密的,对审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视情作出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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