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审计新规出炉(1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军队单位,包括各级建制单位和机关、部门。
本条例所称的领导干部,包括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成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委员)和机关、部门副团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军队事业单位、保障性企业、临时机构的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战时审计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驻国(境)外军队单位经批准设立的审计机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并接受中央军委审计署的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七十六条 军队审计机构可以对军事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和对象,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专项审计调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2014年9月7日中央军委批准,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布的《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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