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申论必备写作功底之决定(3)
(三)写作的注意事项
第一,文种使用要正确。决定的内容要和"决定"文种相符,避免把"决定"与"命令"等公文文种相混淆,写作之前要用心体会,正确区分。
第二,原因要简短明确。决定是制约性非常强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因此,行文时,对于做出决定的原因应写得简短明确,不可长篇大论,以示决定的强制性。
第三,事项要具体可行。决定既然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那么决定的事项就应该写得具体明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利于下级机关遵照执行。
五、参考范例:
范本一:指挥性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为改革我国在对外活动中有关赠礼、受礼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我国各级政府、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在同外国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除确有必要,并经授权机关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
二、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与礼品,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敲诈勒索。违者从严处分。
三、在对外交往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处理。
四、国际上交换科研资料、技术资料、图书期刊,相互提供贸易样品,在特定的国际友好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演出、经济文化展览、人民团体友好往来、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换非消费性质的纪念品,有关国家赠与我援外人员的奖品,个人亲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本决定范围。
范本二:法规性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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