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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转联[201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 2016-03-22 23:17

 

关于贯彻落实国转联[201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转办联[2015]2号

2015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2014年7月,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社部、财政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受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转联[201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刑期界定问题。《通知》中关于刑期的规定,以终审宣判刑期为准,不以实际执行刑期为标准执行。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漏罪等被加刑的,按照最终宣判的刑期为准。

二、关于服刑期间退役金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期间,停止退役金年定期增资和退役金调整。服刑结束后,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从刑满释放当年开始进行年定期增资并执行统一调整后降低一至两职的同职级人员的退役金标准,服刑期间调整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发。

三、关于刑事处罚结束问题。刑事处罚结束以主刑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者宣告执行完毕文书的时间为准。

四、关于降低职务重新核定待遇问题。《通知》规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刑满释放后,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根据罪行轻重和服刑期间的表现,按照降低一至两职重新核定退役金和各项生活待遇标准。为确保执行该项规定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不含3年),按照降低一职处理;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不含5年),按照降低两职处理。对降低职务等级的,档次降到相应职务等级的同一档次;如果降低后的职务等级无同一档次的,则按照"就近"原则进行调整。

五、关于档案管理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后,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服刑结束后将档案转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不符合继续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待遇的,不再接收其档案,按刑事处罚人员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档案转出的,应当办理转接手续,建立存档材料。

六、关于事后发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的退役金处理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审时应主动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各级自主择业管理服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受刑事处罚情况。发现正在受刑事处罚或者受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未报告的,根据《通知》规定和判决情况,追回应停发的退役金。

七、关于受刑事处罚人员待遇处理的程序问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因受刑事处罚作出相应待遇处理的,安置地军转部门应及时报省级军转部门同意,并报国务院军转办备案。

八、关于《通知》适用问题。《通知》下发前已经刑满释放的,待遇不再调整;《通知》下发之日尚未服刑完毕的,或《通知》下发后判刑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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