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命令已签署,5月8日起施行(2)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认为需要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军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军委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战区、军兵种所属单位认为需要由战区、军兵种制定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战区、军兵种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单位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军委机关部门所属单位认为需要由军委机关部门制定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军委机关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本部门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二)制定依据以及必要性、可行性;
(三)拟规范的主要事项;
(四)发布或者印发单位;
(五)草案的报送时间;
(六)起草单位及起草负责人。
军事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还应当对不具备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件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在研究提出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项建议时,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部队官兵、专家学者的意见。
立项建议应当经本单位党委审议,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以单位名义呈报。
第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体系建设、综合集约的要求,对立项建议进行综合研究,必要时组织专题论证,于每年1月31日前拟订本级年度立法计划。
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经中央军委批准后,以中央军委文件或者中央军委办公厅文件印发。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年度立法计划,经党委审议通过后,分别以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文件印发。
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的年度立法计划,由各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报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军委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根据立法工作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根据开展专项建设或者执行专项任务的需要,编制专项立法规划。
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专项立法规划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参照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应当对计划、规划期内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作出明确;其中,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立法项目,有关管理职能权限不够明确,由机关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确有困难的,可以明确由有关法制工作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立法计划、立法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立法计划、立法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适时对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法制工作部门研究后,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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