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军转干申论范文:救护车进小区还需法律开路
救护车进小区救命,必须得到物业公司的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既要及时放行,也要确保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同时,也需要法律为救护车进小区执行紧急任务提供支撑
11月11日,一辆120救护车想进入济南经十东路某小区救治病患,情况十分紧急,但是小区保安却死活不肯开门,说:“我不认识救护车!”急救人员只能跑步进小区抬出病人。而在济南的另一个小区,救护车同样遇到了难题,救孕妇的救护车170米蜗行10分钟(11月14日《齐鲁晚报》)。
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遇堵被阻现象,不只是发生在街道公路上,也常常发生在一些居民小区内。以济南为例,最近就发生了两起事件,这不仅说明某些物业公司对“生命至上”缺乏应有认知,也说明救护车优先通行权在一些居民小区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病患来说,需要救护车或者急救人员争分夺秒抵达现场。而救护车只有开进居民小区,急救人员才能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抢救或者快速搬运病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也就是说,救护车进小区救命不应该有任何路障阻拦,但现实情况是路障不少。
比如,上述小区保安人员就不肯给救护车放行,并称“我不认识救护车!”让人很是意外。虽然保安经请示后允许救护车进入小区,但仍然耽搁了几分钟。假如因为这几分钟耽搁时间影响了急救效果或者出现严重后果,恐怕涉事物业公司也难辞其咎。
再比如,很多小区生命通道不畅也会影响救护车救命。上述救孕妇的救护车170米蜗行10分钟,原因是消防通道被占用,救护车走其他通道又被石墩等阻拦,这些路障也容易导致抢救不及时。要想确保救护车及时救命,不应该有任何路障。
长期以来,社会关注点主要在“公路上的救护车”,从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看,只是保障救护车道路优先通行权。而救护车在小区内的通行权,既缺少足够关注,也缺乏法律保障,那么出现遇堵被阻乃至严重后果,也就不奇怪了。
在笔者看来,救护车进小区救命,必须得到物业公司的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既要及时放行,也要确保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同时,也需要法律为救护车进小区执行紧急任务提供支撑,以规范物业公司和某些业主的行为,保障救护车畅通无阻。
从法律角度说,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似乎难以覆盖居民小区,要么完善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要么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条款,规定物业公司保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畅行权”;要么为救护车专门立法。
从现实情况看,物业公司对于支持保障救护车进小区救命还没有形成普遍共识,所以才会出现保安不肯开门与“我不认识救护车”这样的奇葩现象。即便保安允许救护车进小区,但很多小区消防通道往往被私家车和杂物占用。
所以,急需有关方面培养物业公司保障生命、配合急救的共识。从短期说,有关方面可通过文件规范物业公司的行为;从长期说,只有完善法律,救护车进小区救命才有望畅行无阻,居民的生命健康权才能得到更好保障。
从某种意义上说,救护车进入小区的这段路,是其救命的“最先一公里”,如果“最先一公里”都不畅通,其急救效果令人担忧。谁都有突发重大疾病的可能,谁都可能需要救护车及时救命,所以救护车执行任务时道路是否畅通,关系到你我他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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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多些人性化服务
单纯寄希望于个人的人性化操作,终究充满不确定性,而在切身利益的制约之下很可能就是奢望。服务的人性化归根到底还是要靠制度保障,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更应如此。像个案中比保安更值得诟病的,其实是保安管理“事事请示”的机械规定,保安缺乏灵活人性化操作的弹性,像急救车辆进小区便利通行既未形成共识,也未形成清晰的规则。小区物业的管理服务机制,应当坚持业主至上,多一些人性化设计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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