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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诉讼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1

来源: 2019-07-06 16:17
1.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1)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3)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4)许可证制度中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相对一方权益引起的行政案件;(6)未依法发给抚恤金引起的行政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引起的行政案件;(8)其他因人身权、财产权引起的行政案件。

【例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确定()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A.行政机关

B.权力机关

C.军事机关

D.法院

【解析】D

2.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这里,基层人民法院并不是管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是管辖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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