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转业干部进石家庄市区安置的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中发〔2004〕7号文件以及《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凡符合进河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石家庄市区内安置:
(1)原籍石家庄市或石家庄市入伍的;
(2)配偶在石家庄市内有常住户口的(随军配偶须满2年);
(3)父母在石家庄市内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4)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在石家庄市的;
(5)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石家庄市的;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石家庄市的;
(7)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石家庄市的,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石家庄市的;
(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石家庄市的;
(9)在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消、合并、降格、改编的军转干部,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夫 妇同为军转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并、降、改的单位由解 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10)石家庄市急需的各类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才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经市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此外,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接收安置范围:
①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②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④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⑤故意犯罪受弄刑事处罚的;
⑥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⑦其它原因不宜接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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