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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2017河北军转公共基础知识:“门外汉”秒变专业人士 ——于欢案法律常识解读

来源: 2017-06-06 15:28

 最近随着媒体的轰炸式报道,山东聊城冠县"刺死辱母者"案持续发酵。这一案件案情其实并不是很复杂,但是由于涉及法律和伦理的激烈冲突,在聊城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余欢无期徒刑后,舆论批判哗然之势大炽。

但是,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对于该案,很多朋友只能站在道德上愤愤然,却对有些法律常识知之甚少。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些,这起热点案件中所折射出来的那些既专业也饱含深意的法律知识和制度,为大家以后的法律学习和考试,以及日后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一问:为什么一审法院是聊城中院,而非案发所在地冠县的基层人民法院?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问:为什么该案还可以上诉,进行二审?

答:该案可以上诉,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具体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理程序审理。

第三问:是不是说,"于欢案"经过二审,即使不服,也只能认命?

答:不是。一般而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242条规定:二审之后,当事人如果还不服,不能继续上诉,但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程序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本院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上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进而进行再审。

第四问:为何最高检介入于欢案,最高法按兵不动?

答:因为法院系统依托审级制度保证审理的公正性,全国四级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法院上下级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上级法院非因法定原因不能干预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否则审级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而我国检察院系统里面,为保证监督有力和公正,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全国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行使检察权。它衍生出两个重要原则:其一,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所谓上命下从;其二,全国检察官之间,可以相互替代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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