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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2015年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知识:我国的国家机构(2)

来源: 2017-06-10 17:37

 四、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职权主要有: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

(2)提出议案;

(3)组织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

(5)保护华侨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6)监督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

(7)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8)依法任免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委员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我国设立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包括: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开审判。

(4)有权获得辩护。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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