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2015年军队文职考试公共知识:宪法的历史发展(2)
君上大权主要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等。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主要有: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等。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慑于革命的压力,清政府又于11月3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的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根本、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9月20日,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1982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共4章138条。其基本特点是:
1.总结历史经验,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2.进一步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等;
3.扩大公民权利和自由范围,恢复"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废除了国家机关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4.确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如发展多种经济形式、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等;
5.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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