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必读篇民法资料九
第二部分 人身权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2.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
(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除民法保护外,还通过刑法、行政法等保护。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2)身份权: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要区别
权利起止时间不同。人格权产生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相同;身份权产生于自然人取得某种身份,终止于身份的丧失。与特定身份的状态有密切关系。
第二章 人身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四.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2.诽谤:构成要件为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重要的权利。我国立法是充分肯定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但是,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是什么?法学界及立法上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回答。一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2)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这是隐私的重要特征。保持隐私处于秘密状态,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生活、影响他人权利的实施。
侵犯隐私权行为最重要的特征既是未经本人许可散布他人隐私,使无关的人知晓他人的隐私;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六.荣誉权
国家和社会对那些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某些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取得突出成绩的人给予一定荣誉,授予荣誉称号,表明国家或社会对自然人成就的肯定。荣誉称号应当依法定程序授予或撤消,不得非法剥夺或宣告无效、取消。
七.亲属权
1.概念
2.身份权的种类
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成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互称配偶。夫妻的身份权是因为具有夫妻的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利。夫妻有互相抚养和照顾的义务,有平等的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各自拥有独立的姓名权等权利义务。
(3)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家庭关系主要体现为经济上的扶养、抚养、辅助关系;财产的继承关系;家庭共同财产的支配关系。
八.监护权
监护权的行使以维护和保障被监护人合法权利为限,因此监护权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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