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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 2017年徐州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 2017-06-22 09:21

 2017年徐州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学校代码:10313

  学校全称:徐州医科大学

  学校性质:省属普通高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  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路209号(221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徐州医科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我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徐州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第六条 我校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发布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七条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八条录取批次:我校今年在江苏全部为本一批次招生,在江苏省外为本二批次招生。

  第九条录取体制:我校在教育部和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各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规则:

  1.招生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2.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所有学生进校后进行复检,凡不符合部颁体检标准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考虑用人单位招聘需求,建议表面抗原阳性者慎报医学类专业、身高低于158厘米的考生慎报护理学专业,考生还应慎报因身体原因可能影响将来就业的相关专业。

  3.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进档后和其他考生按同一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4.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要求合格。考生进档后,选测科目B+可以加1分,A可以加2分,A+可以加3分,然后按照"预投基准分"(加分后成绩)排序,"预投基准分"相同,"投档分"(加分前成绩)高的学生优先;同分条件下,等级高的学生优先;同分同等级条件下,外语成绩高的学生优先。再根据学生填报志愿按照"专业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其中第一、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第二、三志愿间级差为2分,第三、四志愿间级差为1分,四志愿之后各志愿间不设级差。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视其专业意向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5. 江苏省外考生,考试科类要求以各省公布政策为准。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录取原则同江苏省;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进档后按照院校"志愿清"、"专业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为解决大学期间学生的经济困难,我校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实行多种形式资助,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国家资助、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生补助、江苏省教育基金圆梦助学券、残疾学生学费补助)、学校奖励(优秀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及各类社会资助(秉龙助学金、徐州福彩助学金、伯黎助学金等)近30项。近年来,资助总额年均达3600万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培养费:5200 ~ 6800元/年;住宿费:800~ 1500元/年。

  第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徐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网址:http://www.xzhmu.edu.cn ,http://zsb.xzhmu.edu.cn 

  2、微平台:

  3、联系电话:0516-83262666

  4、电子邮件:zsb@xzhmu.edu.cn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各招生相关省份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徐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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