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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考 2017年湘南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 2017-06-23 21: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依法治招"要求,为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湘南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5",英文名称为"Xiangnan University"(缩写为"XNU")。

第三条 湘南学院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隶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校本部驻地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即王仙校区(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和北湖校区(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设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工作的创新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湖南省郴州市郴州大道889号湘南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邮政编码:423000;联系电话:(0735)2653053、2653289、2653052、2653055、2653189;传真:(0735)2653053;电子信箱:xnxyzsb@163.com;网址:http://www.xn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经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将分省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湘南学院经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每年按规定制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进行专业测试。通过专业测试,确定符合学校建队要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备案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公布合格考生名单,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考生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的专业统考成绩为准,专业合格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时,实行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公布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校招生计划的使用将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排序规则:①湖南考生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②对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无统考或有统考没强制要求除外)及校考合格〕;若综合总分相同,则再按专业校考成绩排序;英语不限分,数学成绩计分按各省规定办理;③在没有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时,艺术专业成绩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④学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满足校考生源,在校考生源不足且计划不能调整时,可认可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在文化上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拟录。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文凭,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鼓励学生按照《湘南学院本科生辅修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读辅修学位,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同时授予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之规定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相冲突时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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