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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赔偿

来源: 2019-04-20 19:55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本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2)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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