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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赔款处理

来源: 2019-04-20 21:02

     1)被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扩大损失,并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检查。受损车辆必须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或同意的修理厂修理,否则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提供保险单、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原始发票正本、修理费用账单正本以及其他有关必要单证。如果发生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结案证明。

 

    3)被保险车辆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能修理,保险公司仅负责修理费用,并以赔付受损车辆基本恢复到合理程度的修理费为限。如需更换零件,应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保险公司赔付的更换零件费用,应根据车辆的车龄按每年10%的比例递减(玻璃、车灯除外)。保险金额未包括关税的车辆,其换零件的关税,由被保险人自付。如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时的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其差额应认为由被保险人自负,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车辆受损时的价值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如果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受损时车辆的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车辆受损时的价值赔偿。

 

    4)被保险车辆按全损赔偿后的残体归保险公司所有,未到期的保险费不退还,保险单由保险公司收回。如遭受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公司的赔款时,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明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应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期限不得超过自发生事故之日起算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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