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共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1)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或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不在赔偿之列。
2)国家赔偿流程
(1)申请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申请确认由做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3)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4)案件裁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裁定,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做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做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5)延期处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巍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做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做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6)审理听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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