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汽车损失保险)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列明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危险发生,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另外,为贯彻积极的防灾防损政策,减少事故损失,保险人对事故发生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与保护费用一般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不可保风险造成的车辆损失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险的不可保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不可保风险相同。
(2)不属于可赔偿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3)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赔偿比例: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关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的规定同第三者责任险。
保费计算
按照投保人类型、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排量/功率、车辆使用年限、所属挡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
保费=基础保费+实际新车购置价x费率
赔款理算
(1)全部损失的赔款理算。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在保险事故中发生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已失去修复价值,即形成了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投保时按照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保险赔款理算。
①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则赔款=(实际价值一残值一交强险赔偿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之和)。
②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则赔款=(保险金额一残值二交强险赔偿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 (1一免赔率之和)。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因总残余价值里有一部分是属保户自保的,所以在计算残值时应予以剔除,即残值应计算为:残值=总残余价值X(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3)投保时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保险赔款理算。
①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时,则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 (1-免赔率之和)。
②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车辆实际价值时,则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 (1-免赔率之和)。
施救费赔款=实际施救费用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柳实际施救财产总价值)X(1-免赔率之和)
部分损失的赔款理算
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在汽车损失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车辆的保险金额。
(1)投保时按照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保险理赔理算。
赔款二(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X事故责任比例X (1-免赔率之和)。如果赔款大于等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即赔款=实际价值;如果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2)投保时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保险赔款理算。
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X(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X (1-免赔率之和)。如果赔款大于等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即赔款=实际价值;如果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施救费赔款=实际施救费用X事故责任比例X(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X (1-免赔率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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