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算交强险赔款
交强险实施后,赔偿的原则是由交强险先进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来补充。因此,交强险的赔款计算将影响到商业机动车保险的赔款计算、交强险将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级。如果有责,不管责任大小,其赔款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三个限额内进行计算赔偿;如果无责任,赔款在无责任的伤亡伤残、无责任医疗费用、无责任财产损失三个赔偿限额内进行计算赔偿。
(1)基本计算公式:
总赔款=E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二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各分项损失赔款=E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E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E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一财产损失赔款=E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各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X〔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3)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一该分项损失金额X[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愕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意: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4)受害人财产损失需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5)主车与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第三者的原则处理。
(6)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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