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整理: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企业不适用,非生活消费不适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赔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赔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
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合同也非侵权)。
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原因造成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7.争议解决规则
网络交易:找店家、找平台,平台明知店家有问题,与店家连带。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标准:国标、地标、行标SB(食品安全法没有)、企标。
2.产品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生产者抗辩理由(内部追责,把责任推向销售者,所以销售者不得使用):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三)《食品安全法》(重点,5分)
1.食品安全标准:国标、地标、企标。
使用行标SB的食品,全部违法。
没有国标,才能适用地标,现在只有特色食品可以适用(农夫山泉)。
企标的标准只能比国标高,因此提倡适用企标。
判断食品合格与否,只看标准,不管是否把人吃坏;如果符合标准把人吃坏,只能按侵权责任法赔偿,不能按食品安全法。
2.赔偿:退一赔十,最低一千;不符标准,全额赔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三倍。
食品类(及与食品有关的容器、生产环节、运输、仓储等广义的食品类,但不包括初级农业产品),与《消法》竞合,按《食安法》(特殊法)处理。
矿泉水瓶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人身伤害,适用《食安法》;
樱桃、草莓把人吃坏了,不适用。
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安全信息公布,适用食安法。
3.检验制度: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验方法。
4.特殊食品:针对老弱病残孕,特别监管。
保健食品:必须说明不能替代药物,且不得宣称有疗效。
医学食品;
配方乳粉:不能用分装方式生产,防止二次污染。
5.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制定预案:三级预案,国务院、地方政府、企业。
(2)启动预案:报告制度。
(3)善后处理;
(4)评估机制。
6.法律责任(八大连带责任)
房东连带责任,违法生产食品租赁场所的房东,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食品,承担连带责任。
7.行业禁入
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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