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卷提前预习题二
1、未成年人能不能享有著作权、发明权、荣誉权?
案例:年仅15岁的宋姣搞成了项发明,各种荣誉也将接踵而至,其发明专利权、荣誉权由谁享有呢?是宋姣?还是她的父母?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发明权、著作权、荣誉权都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受年龄的限制。宋姣搞出一项发明,依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享有发明专利权。而随之而来的各种荣耀,是她发明的必然结果,因此,荣誉也只能由她拥有。著作权也属此种情况,也不受年龄的限制。
2、精神病患者在其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购买收录机有效吗?
案例:王某1989年患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病情趋于稳定。1993年6月,王某在一家商店看到一台收录机价廉物美,就将它买了回来。其夫李某觉得这台收录机功率太小,想将其退掉,另买功率大的。营业员声明,货已卖出,若不是质量问题或者有重大原因,商店不办理退货手续。李某退货心切,谎称王某正在发病期间,她的买卖行为无效。营业员声称从未发现过任何精神异常的人来买过收录机。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由此可见,对那些尚未完全丧失其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只要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与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相适应,那么他的行为就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上例中的王某购买收录机的行为,显然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所为的,所以是有效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其精神曾失常为由,阻止其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更不能以此来否定其行为的有效性。
3、妻子精神失常,丈夫能代她处理财产纠纷吗?
案例:我妻子去年夏天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五月,我岳父岳母相继去世,我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但两个妻舅却说我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请问:我不能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评析:你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是属于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你妻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处理财产纠纷这类较重大的民事活动,是她的精神健康状况所不能适应的,应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你作为丈夫,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现在,你岳父母去世,你妻子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你完全有权代她取得这一合法利益。你两个妻舅认为你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间的财产纠纷,这是十分错误的,你可以耐心对他们证明道理,必要时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4、公民的住所是指它的户籍所在地还是经常居住地?
案例:陈某户籍所在地是北京。从1983的起,陈某与人合伙在深圳开了一家饭店,住在深圳经营饭店成了他的主要工作。1990年,陈某因合伙纠纷,受到另一合伙人的起诉。官司打到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将案件送至深圳市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原告在深圳起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住所,对于公民来说其重要性在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大多发生在住所周围,法律要求诉讼在当事人的住所地进行,目的也在于便于查清与当事人有关的法律关系,达到正确判案的目的。上例中陈某户籍所在地虽在北京,但他长年住在深圳,经营的饭店也在深圳,合伙纠纷的发生地当然也是深圳,所以以深圳为其住所符合法律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到深圳起诉陈某,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5、战友夫妇双亡,我可做他们孩子的监护人吗?
案例:我有一战友,半年前在一事故中夫妇双亡,只留一个10岁的女孩子,只有在新疆工作的姨妈是唯一的亲属。我和这位战友是多年至交,想代他把孩子抚养大,直到独立生活。但我与这位战友没有亲属关系,我可以做孩子的监护人吗?
评析:你在战友夫妇不幸死亡后,出于深厚的战友情谊和对他孩子的关心,想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抚养孩子长大成人,这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也是完全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除了本人自愿外,还得征得孩子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孩子住所地居委会的同意。同时,法律规定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能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6、弟弟随叔叔生活,叔叔能处理弟弟的房产吗?
案例:去年,我父母因病先后去世,剩下了14岁的小弟跟随叔叔生活,弟弟的生活费用全部由我承担,我家有房屋五间,我已放弃了继承,全部归我小弟所有。现在,叔叔未经小弟同意,将五间屋卖掉三间,说是作小弟的生活费,请问,叔叔这样作可以吗?
评析:你父母死亡时,你弟弟年仅14岁,随你叔叔生活,你叔叔实际上是你弟弟的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你家五间房屋已属你弟弟个人所有,你又承担了他的全部生活费用,你叔叔作为监护人,以支付生活费为名卖掉被监护人的房产,这是侵犯你弟弟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当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从实际情况也发,或说服你叔叔弥补他的过错造成的后果,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7、孩子在幼儿园被小朋友推倒摔伤,医药费由谁承担?
案例:我4岁的女儿入某幼儿园日托,1990年3月的一天,在保育员带领下做游戏时被小朋友明明推倒,面部撞在花盆上,造成鼻骨骨折,经住院手术和治疗花去医药费800余元。幼儿园的领导认为医药费应由明明的父母承担,明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我承担,请问,这笔医药费由谁承担?
评析:你的女儿和小朋友明明按有关法律规定是未成年的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行为需要监护。监护就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在家中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他们入托到幼儿园,父母交了入托费,幼儿园(法人)就与孩子的父母形成了代理监护关系,幼儿园的保育员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也是孩子的具体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保育员的职责就是监护好孩子,明明推到你的孩子,你孩子受伤,都是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致,保育员是有过错的。幼儿园对保育员在工作中没有履行监护责任,级孩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应承担这笔医药费。
8、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案例:李某于1996年离家出走。因为李某出走前是运输个体户,借钱买了辆运输车,李某出走后债主纷纷上门讨债。1997年李妻王某为了还债打算变卖李某的汽车。因此,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为失踪人。法院审理后,因李某的出走时间未达到宣告失踪标准为由,驳回王某的申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由此可见,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有三条:(一)须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得不到公民的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时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起算。(二)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失踪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须经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公民的公告,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因此,上例中王某于李某出走一年后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所以,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宣告李某为失踪人的申请。
9、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不可以变卖失踪人的财产?
案例:王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仅7岁,1993年王某受单位指派进山采购毛皮,一去不归。两年后王某的弟弟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法律公告后未获王某下落,遂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财产由王某的弟弟代管,王某之子也有王某弟弟抚养。此后,王某弟弟因无力负担王某之子的生活、教育费用,便将王某的彩电卖与他人,将钱用二王某之子的开销。对此,王某的其他亲属意见很大,有的表示要向法律告王某弟弟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其中所指的"其他费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规定为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所以,上例中王某弟弟为王某之子的生活和教育而变卖王某的财产是合法的,别人不得干涉。只是王某弟弟不应将钱用于和王某之子无关的方面,更不应为自己谋私利。
10、妻子出走三年多,能申请宣告她死亡吗?
案例:我是长年驻安海岛的基层干部,1994年春节探家时,和妻子因小事发生争吵,她竟丢下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家而去,此后以多方查找,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有三年六个月了。现在,我才得知她当时已同他有通奸关系,很可能同奸夫私奔外地了。请问,我可以申请宣告妻子死亡吗?
评析: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你现在还不能申请宣告她死亡。因为《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一是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满2年的。你的妻子下落不明是由于突然事故,因而应选用满4年的法律规定。而她现在离4年期限还差四个月。同时,如果满了4年,你一旦知道她的下落;或者确知她没有死亡,也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鉴于上述理由,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她为失踪人,如果你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也可以向人民法起诉离婚。当然,如果她下落不明满4年后,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就会产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你与她的婚姻关系随之消失,其个有财产也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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